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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41号
    解保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芳芳,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岚,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953983.33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61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冻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9988.5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我院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了以上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