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474号
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霍春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孟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77元,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3373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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