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541号之一
原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宏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帅,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挺。
原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苏州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