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旅游路新庄中华太极馆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焦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4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8443.27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再退还,待本案履行时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5年7月2日、2025年10月9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5年7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因系轮候实际冻结金额为0。 三、2025年7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赵堡镇213地籍子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温县不动产全第00060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第三十一手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2025年9月26日到被执行人河南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县赵堡镇旅游路新庄中华太极馆进行实际现场调查,经周边走访询问当地村民得知该公司已停止运营工作人员早就撤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根据本案之前的关联案件显示,因被执行人河南知行太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被执行人在全省三年内执行案件中有23件均为终本结案,本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也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56643.2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