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11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长江广场亚都花园A栋8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