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11执1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长江广场亚都花园A栋8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1日前往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1年7月20日前往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购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本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除以上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7713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6.87713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