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02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心区黄河南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747E。
法定代表人:***,该勘察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还款承诺,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50000元。因本案需长期执行,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