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红安县。 原告***与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称正在与被告进行协商。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