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与湛河路交叉口向东50米。
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688169575B,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482民初7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20)豫0482民初7449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