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5367号
原告:南通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
原告南通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