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3047号
原告:南通新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国任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新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