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富恒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2民初115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冀1022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冀1022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被告某丙公司辩解称属于偿还的借款130万元,原告某丁公司无异议”补正为“被告某丁公司辩解称属于偿还的借款130万元,原告某丙公司无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