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192民初2320号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