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某建筑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76号 原告:宿迁某建筑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某建筑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某建筑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