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6288号
原告:窦某,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江苏佳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窦某与被告***、江苏佳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