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10719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5。
被告:江门市新会规划勘测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规划勘测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且以经法院调解已收到测量项目成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