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3653号之一

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树屏路588弄41号3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1018号罗港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升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743元,两项合计3768元,由原告上海涵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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