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03号
原告:**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一栋D座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辜乐胜。
被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珞喻路20号阜华大厦1-B22A08。
负责人:程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涛、赖景,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一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点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云扬
书 记 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