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托民初字第03795号 原告***,男。 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特利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元,保全费22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