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4674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众信恒生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6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费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腾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航腾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楼梯维修费和后期维护保养费用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由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园二里一区3号楼二单元公共设施漏水,水从1层流淌到-103,后期导致楼梯整体变形、错位、裂开,**多次与航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航腾物业公司辩称,该户楼梯过水根本原因为冬季极寒天气造成冻害,消火栓在保温和采取防冻措施的情况下仍被冻裂崩坏,设备属于合规交付,日常维护运行正常,确属于因冻害导致的不可抗力造成。由于抢险及时,对楼梯的影响应包括一层靠入户门的局部和入户门垂直下方的地下一层楼梯的局部。楼梯柱的裂缝有旧裂痕,不应属于本次过水造成。楼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应考虑使用折旧和折损因素。居民安排维修工作并未告知物业方,维修的必要性、范围、合理性无法保证。跑水后,物业同居民及时取得联系,但居民始终未接听电话,后物业经其邻居通过其他途径才联系上该户居民,导致未能及时赶回,也是导致过水后果可能加剧的一部分原因。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园二里一区3号楼二单元公共区域消防栓破裂,导致**所住该单元-1层-103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楼梯过水,涉案房屋内楼梯踏板损坏。双方曾就楼梯的维修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自行维修楼梯并支付维修费7800元。
庭审中,经询问,航腾物业公司认可消防栓由其进行日常维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消防栓被冻裂给**造成了财产损失,航腾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损失均应由航腾物业公司承担。航腾物业公司以天气原因导致消防栓破裂,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方由楼梯的安装厂家对损坏进行了维修,符合常理、常情,**称本次维修的费用仅包括楼梯踏板部分,不包括楼梯扶柱,航腾物业公司对楼梯自身质量、维修的范围、必要性、合理性提出了异议,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的后续的维保费用尚未发生,本院暂不予以支持,**可待该费用产生后,依据因果关系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维修费78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运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