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8729号

原告: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

法定代表人:费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琪,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赫。

原告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腾物业公司)与被告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智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刘安琪,被告中恒智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赫,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3.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8万元;4.请求依法判定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自出借之日起最晚不迟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具体的还款时间以原告的通知偿还时间为准,被告也同意在接到甲方的偿还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偿还完毕,逾期,被告同意按月息2%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人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恒智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签署人是郭强,郭强在2019年6月6日才变更为企业的股东,在此之前公司没有给郭强授权。借款日期在2019年6月3日,当时郭强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故借款与本公司无关。而且该款项最终转入了郭强的个人账户。律师是给原告服务的,律师费应该原告自己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6月3日,出借人(甲方)航腾物业公司与借款人(乙方)中恒智远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万元;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中恒智远公司,并附有具体账号及开户行;借款期限自出借之日起最晚不迟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偿还,逾期,乙方同意按月息2%向甲方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解决纠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率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2019年6月4日、5日,航腾物业公司向中恒智远公司分别付款100万元,共200万元,摘要:借款。

航腾物业公司为证明产生了律师费,提交了代理服务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协议约定航腾物业公司于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先缴纳第一部分代理费1万元,待到开庭后(后改为汇款后)再缴纳第二部分代理费7万元;发票为1万元律师费增值税发票。中恒智远公司称律师是为原告服务,费用应由其承担。

中恒智远公司为证明郭强没有权限签署协议提交了工商信息查询截图,航腾物业公司认可真实性,但称郭强签署借款协议时是有授权的,与其身份无关。中恒智远公司为证明该款项从公司账户转入郭强个人账户提供转账凭证,航腾物业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这是中恒智远公司内部问题。

另,中恒智远公司曾对《借款协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有异议欲提出鉴定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后表示因费用问题,放弃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工商信息截图、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航腾物业公司与中恒智远公司双方之间的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航腾物业公司依约将款项汇入中恒智远公司账户,中恒智远公司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航腾物业公司依约主张中恒智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郭强无权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上不仅有郭强签名,还加盖了中恒智远公司公章,同时中恒智远公司出具了《法人授权委托书》表示郭强全权代表中恒智远公司办理与航腾物业公司的所有业务。而且该款项转入了中恒智远公司的账户中。被告抗辩该钱款最终转入了郭强个人账户,在钱款进入中恒智远公司账户后,该款项即归中恒智远公司所有,至于后续的去向均应由公司负责,如认为第三方侵害了公司权益,可以另行主张。故中恒智远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航腾物业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因解决纠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率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现原告为解决纠纷支出的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但与逾期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息24%基数);

三、驳回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4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中恒智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兴祝
书  记  员   许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