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55040。
法定代表人:朱宏,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褚国弟、钱梦婷,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金扬村升阶桥南辛江塘河北岸,组织机构代码:7580730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5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5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59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罚款1000元的措施,余款300000元及利息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浙0481执39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陈 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缪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