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纪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596805P。
法定代表人:朱立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梅,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林。
原审第三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经编大厦****会信用代码:913304810816550408。
法定代表人:冯爱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弟,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炀,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梅,以及原审第三人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上诉人上海永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龙
审 判 员 黄 阁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 楠
书 记 员 吴跇帆
书 记 员 金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