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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6544号
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厦27层A29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816550408。
法定代表人:冯爱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弟,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婷,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吕佳),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因无法用公告以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洲娜
人民陪审员宋丹青
人民陪审员韩洁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心纯
书记员贾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