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02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