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5民初1308号
原告:福州金大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伟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闽。
被告:**,男,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州金大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通公司”)与被告福州闽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金大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金大通公司与闽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年9月19日解除;2.判令闽伟公司向金大通公司返还卸土费5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为45000.00元);3.判令**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闽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闽伟公司与金大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闽伟公司为金大通公司提供卸土场地,金大通公司将渣土运输至闽伟公司指定场地自卸,同时金大通公司向闽伟公司支付卸土费,卸土费标准为10元/立方米,金大通公司卸土后5日内向闽伟公司预付500000.00元卸土费,**对闽伟公司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双方变更支付方式,金大通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闽伟公司指定账户预付500000.00元卸土费,闽伟公司向金大通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协议签订后,闽伟公司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金大通公司提供卸土场地,致使《协议书》无履行的可能。金大通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委托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向闽伟公司发函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返还卸土费500000.00元,该函件于2018年9月19日被签收,但闽伟公司收到函件后仍未向金大通公司返还卸土费500000.00元。**作为闽伟公司的担保人,应当对闽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金大通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闽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条规定,闽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而闽伟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辖区内,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另,**的住所地在闽侯县辖区内,属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再则,根据金大通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如果该协议有效,合同履行地亦在闽侯县辖区内,亦属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闽伟公司随后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欲证明其并非在马尾注册地办公,而是另行租赁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场所用于经营办公。
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大通公司以案涉《协议书》为据提起本案诉讼,而该协议书未就诉讼管辖事宜作出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闽伟公司、**住所地及案涉《协议书》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又,金大通公司以闽伟公司工商注册地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本院,然闽伟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发票以证明其办公地点并非注册地,而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闽伟公司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福州市鼓楼区辖区,故马尾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闽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州闽伟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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