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116-4号
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亿新燃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衢山镇岛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亿新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裁定,查封以被告浙江三亿新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坐落于岱山县衢山镇东南角大沙碗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300637号]和坐落于岱山县衢山镇东南角高厂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4)第01300638号],并冻结被告浙江三亿新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九堡支行73×××76账号存款1000万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营业部**********053003388账号存款1000万元。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5日,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076元,减半收取570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凯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