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中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3民初20号
原告: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高祥小区B座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3MA5N9Y6P1H。
经营者:黄伟江。
被告:中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19号一期5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33495590B。
法定代表人:曾德军。
原告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与被告中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2年1月25日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龙州县兴黄机械出租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凌婵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彩云
书 记 员 黄凤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