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2803号
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