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3706号
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湖区农贸大市场交易**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被告武汉美景天照明有,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正康花园**栋**单元**层**室16室。
法定代表人廖传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美景天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盛辉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