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执恢1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34940835F(1-4)。
法定代表人:杨家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古城社区学苑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99059708Y。
法定代表人:殷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殷建伟,男,1969年8月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蒋中柱,男,1991年7月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王**汉,男,1996年3月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王**鸿,男,1989年5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皖0121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殷建伟、王**汉、蒋中柱、王**鸿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中柱的五间商铺,但暂不宜处置。现未能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