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民辖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5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9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