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3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上海沪杭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54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已与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1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597.5元,由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