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3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上海沪杭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54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已与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1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597.5元,由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秋田满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