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4民初999号
原告:毛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程某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57
83691。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程某某、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神龙勘察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毛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