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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2民初36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1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