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2民初36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1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