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3执35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科技园三期A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35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拥军路与刘长山路交口南1000米融汇城售楼处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608575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03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4125.51元; 二、被告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6412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由被告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