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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3244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冷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