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620号
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818号3号楼4层A区0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彬,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科技园三期AB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台州市津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