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958号之一
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甘肃省靖远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科技园三期A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三鑫源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