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0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科技园三期A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35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向其承诺还款为由,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