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7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号集慧建设大厦集慧建设大厦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棠张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棠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312民初18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94元,减半收取35797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