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民初1393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