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492号
申请人:江苏智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政府前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号集慧建设大厦9楼9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智翔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智翔门窗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1500元。申请人江苏智翔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前,申请人江苏智翔门窗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1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