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民初3533号
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需补充新的证据,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