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三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683号

申请人: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西客站北侧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楼1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54005166M。

法定代表人:孟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东盛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7277898XL。

法定代表人:周福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三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厦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锦厦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环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分别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的房屋两套(权利证号:港房权证M字第××号、黄港房权证M字第××号),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