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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4民初762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