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荣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2号(丽景公寓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纬七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