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孙武五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思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能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孙武五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西西大街55-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砖庙镇李路相行政村苗庄1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薛庙行政村薛庙村06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邓家河村35号。 原审第三人: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孙武五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国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思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国创风叶制造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3民初5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连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3民初5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由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起诉本案案由之一为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非原审所认定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诉人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为实控人、关联公司等单独或共同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侵权行为,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实施的行为,主要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被上诉人山东国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也认可本案起诉事实依据有人格混同则本案为人格否认之诉。另外,本案也包括股东、实控人、关联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亦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均为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3民初534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