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习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元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兴胡路北东首。
法定代表人:乔洪权,总经理。
上诉人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元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1621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错误。
山东元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向提出异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应理解为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且约定明确,应按照该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故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李海云
审 判 员 王正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