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440号
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黄宜先,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张庄村合白塘。
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3.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复碳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维娟